河南郑州,焦先生通过中介花26万租了一辆奥迪,结果开了几天,租车公司说车辆有问题,要用宝马7系交换,焦先生同意后把车开了回去。但没想到车没有换到,随着焦先生的了解,这个车租的越来越扑朔迷离。 焦先生想租车,他找了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辆奥迪,经过和中介公司商量后,租车的期限是36个月,每月租金是32000元,定金是228000元,目前一共支付了26万,已经打款给王总;车辆的总租金是1152000元,车辆的使用范围在河南。 115万,都可以重新买一辆车了,焦先生为什么会这么租车呢? 焦先生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想着前期资金投入小点,按照月供的形式去还这个车,当时租车的时候承诺,租满三年后,可以把车过户给他,三年后,这个车的所有权就归属于焦先生了,焦先生觉得划算,所以就租用这辆车。 焦先生支付了26万后,就看了看车,车辆没什么问题,也比较满意,就把车开走了。 但是车使用到第四天的时候,焦先生开车在前往洛阳的路上,他接听到租车公司的电话,说焦先生必须要把车开回来,因为车辆有问题,不能出郑州。 焦先生说那不行啊,当时租车合同上面写的车辆限在河南使用。租车方说可以全额退款,或者给你重新调一个满意的车,比如宝马7系。 焦先生想了想,反正都是要租车,宝马7系感觉也可以,于是就把车开回了租车公司。还和租车公司签订了解除合同的申请。 但是到了第二天,焦先生的车没有见到,26万的支付金也没有退回。这下焦先生觉得事情不妙,才找到记者,希望能够得到记者的帮助。 无奈之下,焦先生把电话给租车方打了过去,接听电话的正是给焦先生办理租车业务的王总,王总说,车子是从其他租车公司租过来的,现在车已经给人家还回去了,等过完假期就把款项给焦先生退还回去。 记者看到车辆的行驶证的所有人写的是另外一个租车公司(以下称B租车公司),并不是之前王总的租车公司。于是,记者把电话打给B公司,B公司的负责人说,是自己的公司把车租了王总,现在车辆已经还回来了,押金也已经退了。 记者问B公司负责人,车辆的押金和租金是多少,负责人说,押金是25000元,租金800元/天;焦先生说不对啊,自己当时缴纳的押金是22万;记者又问B公司,那咱们公司有没有以租代购的形式,租满三年后车辆就能过户的。B公司回答说,没有这样的协议。 记者接着问到,那到底是谁租赁的这辆奥迪,B公司负责人说,是孙某租赁的。 记者联系到了孙某,确认孙某就是原来的租车人,但是孙某自己租车没有用车,而是把车辆进行了转租,车辆租给了李某,孙某说自己当时缴纳的押金是25000元,日租金是1500元,孙某就想赚个差价。 但是没有想到,这个李某的想法和孙某一样,自己租到车后没有使用,是把车辆租给了王总,而王总把车辆租给焦先生,焦先生把钱交给了王总。 记者再次重新联系到了王总,王总说如果把20多万退给焦先生,是不是就没事了,今天应该可以办到。 过了一段是时间,焦先生联系到王总,王总给焦先生支付了10万,但是剩余的16万王总还没有退还给焦先生。 很多网友看到后,议论纷纷: 有网友说:26万自己买个车不香吗? 也有网友说:这焦先生是怎么做生意的? 还有网友说:分期购买不就行了吗,为啥要绕这么大一个圈?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是在河南,当时租车公司说车辆有问题不能出郑州时,焦先生可以以这个理由进行拒绝换车,并且可以要求王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自己进行赔偿。 但是,王总却对焦先生隐瞒了真相,车辆是转手租给了焦先生,并且王总非法占有了这26万。 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产5-50万元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一开始先租车的孙某如果知道车辆租给李某不是使用,而是再次租赁的话,那就是在为王总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了,如果知晓情况,那么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制裁。 租车还是要到正规的公司去租赁,另外一点很重要,焦先生不应该直接把钱打开王总,而应该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打款,如果通过对公账户,可能让焦先生及时发现问题,不至于现在车财两空。 各位网友,对此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