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收集整理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历年(2015年~2020年)考试真题,其中《技术实务》和《综合应用》各600道题,案例分析36个,对每道题的答案都进行了整理分析,同时,根据考点再整理规范强条,帮助大家节省时间,抓重点学习,并对强条进行了加粗显示。距离考试还剩下236天,望大家每天牢固掌握相关知识。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答案】A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器加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油漆工段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这句话需要注意的是“小于、且”这三个字,也就是说只有描述符合这三个字才可以按较小部分确定。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且”是需要同时存在的充要条件。 本题计算:180÷2000=9%>5%,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故选项A正确。 A.低层公共建筑 B.多层公共建筑 C.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D.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答案】D 【解析】这道题我们容易错的原因是我们学习了建规,而对《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忽略了,当然,这个规范也比较坑,因为它是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附录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物”中。原文: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²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局部突出用房设有观光餐厅,局部突出用房高度应计入建筑总高度。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查表5.1.1可知,建筑高度大于24m重要公共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本题5*4000+观光餐厅等>20000(m²),24米+观光餐厅的高度超过24m,所以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故选项D正确。 强条考点: 此表每年必考,重点牢记,不清楚部分看“注” 注: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范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米)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附录B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重要公共建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 8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划分为一类保护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共室内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分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设计使用人数超过2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建筑物。这些设施有围墙者,从围墙中心线算起;无围墙者,从最近的建筑物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4000㎡的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9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居住建筑。 10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其他建筑。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应为二类保护物: 1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商店(商场)、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支行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4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5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居住建筑。 6总建筑面积超过7500㎡的其他建筑物。 7车位超过10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200个的停车场。 8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包括通信发射塔),应为三类保护物。 注:本规范第条至第条所列建筑物无特殊说明时,均指单栋建筑物;本规范第条至第条所列建筑物面积不含地下车库和地下设备间面积;与本规范第条至第条所列建筑物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第条至第条所列各类建筑物。 A.产烟特性等级 B.烟气毒性等级 C.温升特性等级 D.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答案】C 【解析】这是容易忽略的点,大家要牢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附加信息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等级附加信息包括产烟特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和烟气毒性等级。 级、B级和C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以下附加信息: ——产烟特性等级;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铺地材料除外); ——烟气毒性等级。 级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给出以下附加信息: ——产烟特性等级; ——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 故不包括选项C A.1.50 B.0.50 C.0.75 D.1.00 【答案】C 【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1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查表5.1.1可知,建筑高度为53m的公共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民用建筑构建耐火极限简化记忆: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3.00 承重墙和柱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性0.25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0 难燃性0.25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疏散楼梯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建 可燃性0.5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柱和承重墙3h,梁和楼板2h。 5.1.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规定: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建造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比本规范的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有所提高。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扑救难度大,故对其耐火等级要求高。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重要公共建筑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产活动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重大影响,需尽量减小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故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5.1.3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A.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B.撞击型水雾喷头 C.防尘帽+撞击型水雾喷头 D.防尘帽+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答案】D 【解析】《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4.0.2水雾喷头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扑救电气火灾,应选用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2室内粉尘场所设置的水雾喷头应带防尘帽,室外设置的水雾喷头宜带防尘帽; 3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应带柱状过滤网。故选D。 附强条考点: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仅可扑救固体、液体和电气火灾,还可为液化烃储罐等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设施或设备提供防护冷却。其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近年来,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酿酒行业得到了推广应用。 喷雾灭火系统的不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分解反应。第二类为遇水燃烧物质,这类物质遇水能使水分解,夺取水中的氧与之化合,并放出热量和产生可燃气体造成燃烧或爆炸。这类物质主要有: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 第二部分为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当水雾喷入时,由于水雾的急剧汽化使容器或空间内的压力急剧升高,容易造成破坏或爆炸。二是对于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当水雾喷射至其表面时会造成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水喷雾灭火系统由水源、供水设备、管道、雨淋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过滤器和水雾喷头等组成,向保护对象喷射水雾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系统。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1.4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油箱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散热器的外表面面积和油枕及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电缆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液化石油气罐瓶间的保护面积应按其使用面积确定,液化石油气瓶库、陶坛或桶装酒库的保护面积应按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3.1.6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长距离的皮带宜实施分段保护,但每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 3.1.7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液面面积确定。 3.1.8甲、乙类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他相关设备,其保护面积应按相应设备的投影面积确定,且水雾应包络密封面和其他关键部位。 3.1.9系统用于冷却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时,其冷却范围及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着火的地上固定顶储罐及距着火储罐罐璧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地上储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储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着火的浮顶罐应冷却,其相邻储罐可不冷却。 3着火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的保护面积可按实际需要冷却部位的外表面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外表面面积的1/2。 3.1.10系统用于冷却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时,其冷却范围及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同时冷却;当相邻罐超过3座时,可按3座较大的相邻罐计算消防冷却水用量。 2着火罐保护面积应按其罐体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保护面积应按其罐体外表面面积的1/2计算。 3.1.11系统用于冷却全冷冻式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时,其冷却范围及保护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钢制外壁的单容罐,着火罐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同时冷却。着火罐保护面积应按其罐体外表面面积计算,相邻罐保护面积应按罐壁外表面面积的1/2及罐顶外表面面积之和计算。 2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无填充材料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壁与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罐顶应同时冷却。 3混凝土外壁与储罐间有保温材料填充的双容罐,着火罐的罐顶及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罐顶应同时冷却。 4采用混凝土外壁的全容罐,当管道进出口在罐顶时,冷却范围应包括罐顶泵平台,且宜包括管带和钢梯。 国内规范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的设计喷水强度为12L/(min•㎡)~16L/(min•㎡),消防用水量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计算。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规定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为9L/(min•㎡),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n•㎡),浮顶罐和相邻罐为2.0L/(min•㎡),冷却水延续时间,直径不超过20m的按4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按6h计算。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类似。 (3)国产水雾喷头的性能 目前我国生产的水雾喷头,多数在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时,能获得良好的水量分布和雾化要求,满足防护冷却的要求;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时,能获得良好的雾化效果,满足灭火的要求。另外,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曾对B型和C型水雾喷头在不同压力下的喷雾状态进行过试验,测试最低压力为0.15MPa,在该压力下喷头的雾化角和雾滴直径也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3.1.6输送煤等可燃物料的皮带一般采用阻燃皮带,确定其保护面积时可按载有可燃物的上行皮带的上表面积确定,水雾对着火的输送皮带喷洒时,在向可燃物料喷水的同时,对下行皮带也有一定的淋湿作用。当输送栈桥内有多条皮带时,系统设计可考虑仅对着火皮带喷水。 对于长距离输送皮带,为使系统能够快速喷水并达到设计强度,需对其进行分段保护。参考电厂输煤栈桥的设置情况,确定了每段皮带的最小保护长度。一般电厂的输煤皮带长度不超过400m,电厂的水量一般按照主厂房确定,经测算,全厂水量为600m³/h的电厂,在输送皮带着火时,其水量可同时满足400m左右长皮带的喷水需要。在综合考虑系统用水量、响应时间、皮带运行速度的情况下,确定每段皮带的保护长度不小于100m。对于煤化工等其他场所,其用水量一般比电厂大,能够满足本条要求。 3.2.3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2.4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 3.2.5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油枕、散热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2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3.2.6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3.2.7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雾喷头的喷口应朝向球心; 2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 3当球罐的容积不小于1000m³时,水雾锥沿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4无防护层的球罐钢支柱和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8当保护对象为卧式储罐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覆盖裸露表面,罐体液位计、阀门等处也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3.2.9当保护对象为电缆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包围电缆。 3.2.10当保护对象为输送机皮带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完全包络着火输送机的机头、机尾和上行皮带上表面。 3.2.12用于保护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无导流设施时,其下面应设置冷却水环管。 3当储罐上的冷却水环管分割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弧形管段时,各弧形管段间不应连通,并应分别从防火堤外连接水管,且应分别在防火堤外的进水管道上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 4冷却水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锈渣清扫口距罐基础顶面应大于300mm,且集锈渣的管段长度不宜小于300mm。 3.2.13用于保护液化烃或类似液体储罐和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系统,其立管与罐组内的水平管道之间的连接应能消除储罐沉降引起的应力。 3.2.14液化烃储罐上环管支架之间的距离宜为3m~3.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