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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三大规律——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之一,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考察较频繁的一个考点,因此本文对这部分考点做简单梳理,帮助考生备考。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过程。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他物相区别,就是出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疏密、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在这个幅度内,水保持其自身不变。

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二者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首先,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质变本身是“渐进的中断”,具有突发性,但它却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以量变为基础,由量变所准备好了的。质变巩固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质变和量变是相互渗透的,量变中会有局部质变,质变中也伴随新的量变和积累。

体现质量互变规律的观点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起于累土。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积少成多。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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