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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屈新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2024年7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金监罚决字〔2024〕39号),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屈新(简称: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其对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虚构财务顾问费材料并浮利分费的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对招商银行成都分行时任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屈新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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